国际法规(GHS) 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简称GHS,GHS法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按照物质和混合物建立分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协调准则,即危险分类,包含物质和混合物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二是建立协调的危险信息公示,包括GHS标签和GHS格式的化学品数据说明书(MSDS/SDS)。该化学品数据说明书需要包括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综合安全信息,包括化学品危险性信息、作业场所暴露途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建议及有效识别和降低使用风险的信息等。目前,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中国等国相继实施GHS。
欧盟法规(CLP) REACH法规(EC N.1907/2006)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商传递:1、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者,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2、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3、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限制物质;
CLP法规(EC N. 1272/2008)CLP法规,中文名《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法规规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质必须按照CLP进行分类,那么产品和物质的SDS必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第2部分)。2015年6月1日起进入欧盟市场的化学品混合物(配制品)的危害分类全面实施CLP标准,以下老的化学品分类指令将陆续被废除。
67/548/EEC附录Ⅲ指令2001/58/EC物质分类与标签管理的指令67/548/EEC(即DSD指令)混合物的分类标签指令1999/45/EEC(即DPD指令)
中国法规(GB)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2009)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旨在对应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并对MSDS/SDS规范做出要求。